汇票保证是指担保票据履行的行为,汇票首先要有必要的记载项,并要按照规定填写。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的日期做为保证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