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三、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诊断证明书落款日期当日及当日以前一月内者才可盖章),并对诊断证明妥善保管。
四、凡诊断证明书中涉及建议病假时间的,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如医师认为仍有需要继续休息者可此后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