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变更用途)等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房屋、救灾等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是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是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当承担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和记录抽查。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确定,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
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严格、文明、的原则。
六是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或者备案的,原审查意见或备案时的标准分别执行。
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所属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记录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