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累计行驶公里数达到上限。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车辆使用年限达到上限。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车辆严重毁损。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辆无配件。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车辆耗油量超标。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车辆不达标。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7.车辆污染超标。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