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9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二条 本检查办法适用于《技术规范》中所指的非抗震设计或6一8度抗震设计且建筑 高度不大与150m的民用建筑的明框玻璃幕墙、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及全玻璃幕墙和斜玻璃幕墙。
第三条 用于玻璃幕墙工程的玻璃、铝合金材料、钢材及配套的材料、五金配件应遵守其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检测验收规程。
第四条 质量检查中应按照《技术规范》中有关条款对玻璃幕墙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进行复核。
第五条 对于本检查办法实施前已竣工工程结构的实际承载力不得低于按《技术规范》设计承载力的80%。
第六条 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设计、加工、制造、安装及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控制材料、制作安装的质量。
第七条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设计施工图及《技术规范》中玻璃幕墙工程验收的条款逐项予以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由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对玻璃幕墙工程作安全检查时,应按附件要求着重检查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为确保玻璃幕墙的工程质量,必须按本条所列项目核查质量保证资料,没有质保资料的部分,应予补办,若确实无法补办者,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根据憎况,返修、拆除或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本检查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