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中,因病或自然死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开具;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如交通事故死亡、工伤事故死亡、其他意外致死等,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上述文件是遗体得以火化的必要文件。有了上述文件,火化遗体还应经逝者近亲属书面同意。逝者近亲属中有一人签字同意即可,在其他近亲属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必要征得死者全部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果逝者近亲属中有人明示暂不火化遗体,殡仪馆即应请求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暂时继续存放遗体,并要求提出上述请求的近亲属书面承诺知晓并承担由此产生后果,如负责解决争议,支付增加的存放费用等。
特殊情况下,未经逝者近亲属同意,殡仪馆可以凭法院判决或凭与逝者近亲属签署的殡葬服务合同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但这种处理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