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4)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承运人对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②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