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2006年)定义为: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4个要素:
1、(必须)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3、以行为为基础设立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亦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