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投资主体情况
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投资主体情况
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