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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对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备案申请程序

价格:面议 2024-11-22 05:00:01 124次浏览

境外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DI”),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内企业投资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无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ODI备案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重要合规途径。完成备案或核准后,企业才能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境内资金出境,以及保证后续境外利润顺利返程回国。如未办理ODI备案手续,不仅资金出入受限,且相关投资主体也无法享受国内政府相关补贴及奖励(包括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和“两反一保”应诉补贴等),还会面临被中止、停止实施境外投资以及被处罚等不良后果。对于有海外上市或架构设计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尤其要重视ODI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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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核准对象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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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限制、禁止

开展的境外投资类型

根据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通知,将境外投资鼓励、限制、禁止的类型列举如下: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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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核准的基本条件

(一)“境外投资”要求

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主体要求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15问(2021年7月)”,我国对开展境外投资之主体规定下:

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的法定主体。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也属于境外投资的范围,也须履行境外投资相关核准、备案手续;此外,我国未明确允许具有我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直接开展境外投资,但其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境内自然人满足特定条件可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的行为进行境外投资。

需注意的是,我国“境外”概念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此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港澳台地区开展投资的,或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港澳台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仍受我国境外投资的监管且需履行一系列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三)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较难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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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核准申请流程

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ODI备案或核准通常涉及三个部门,即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整个ODI备案周期通常在三个月左右。需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是2年,如果在2年之内没有相适应的项目,该证书将作废。届时如有新的项目,企业需重新办理ODI投资备案。

完成ODI备案,获得相应证书,只是企业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合法渠道的步。在境外投资实务中,办理完ODI手续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企业需关注投资后的持续报告义务,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报告、备案程序及境外投资项目退出涉及的监管程序等。除了法律风险以外,境外投资之路上诱发投资风险的因素还有很多,如政治、经济、文化甚至自然环境等等,在项目推进之前做好风险评估是面对复杂投资环境的必要工作,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风险环境审慎进行事前评估或提供其他相关咨询。

企业在办理备案之前应通盘考虑对外投资的情况,事先确定对外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并对投资路径、投资退出安排、风险管控等做好架构设计。若后期变更投资情况,如对投资额、投资标的等进行调整,则需要变更备案甚至二次备案,将影响对外投资项目的整体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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