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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

价格:面议 2024-11-22 02:00:01 104次浏览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新标准:10类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即将出台

几年各行业领域先后制定、修订出台了51项国家层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判定未有专门提及。

特种设备具有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等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对特种设备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特种设备也是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目前特种设备行业缺少统一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国家标准,急需有统一的标准指导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别,及时发现和治理重大隐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终于发布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6日),特设领域专项判定也要来了!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

该标准出台后,属于GB系列强制性标准,规格非常高了。

压力容器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3.1 5.3.2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5.3.2 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5.3.3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3.4 快开门式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快开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5.3.5 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5.3.6 气瓶的瓶阀、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起重机械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7.1 未经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

5.7.2 监督检验、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含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5.7.3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5.7.4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缺失。

5.7.5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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