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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精英团队,一对一服务

价格:面议 2024-12-03 06:11:01 96次浏览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具体改革举措

( 1 ) 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 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2)将审批时限由 30 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不含受理、 鉴定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 。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 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 3 )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检验检测时对持证生产单 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4 )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处理。

管理建议

加强自查: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重视监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执行到位。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符合要求。

技术支持:对于复杂的隐患判定,可寻求专业技术支持。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5.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5.5.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5.5.3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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