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住房公积金异地买房可不可以用
住房公积金异地买房有些省区可以,有些地方现在还不可以,因各地方政策而异。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在当地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当地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资金提供方应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承担贷款风险。
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在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