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原则: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病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
填写要求:
(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
(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
(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
(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
(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小儿或神志不清者要写明代诉人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 。
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发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况,特别是与现病有密切关系的疾病,按时间先后记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
(1)既往一般健康状况。
(2)有无患过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发病日期及诊疗情况。对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诊断肯定者可用病名,但应加引号;对诊断不肯定者,简述其症状。
(3)有无预防接种、外伤、手术史,以及、食物和其他接触物过敏史等 。
现在很多情况都会要求开具各种各样的医院病历证明,譬如公司请病假,怀孕休假,学校办休学,免军训,免体免测等等。什么样的证明才是病历证明?病例证明如何办理?什么情况才能开具诊断证明?复杂也好,难办也好,放轻松一点,我们都能为您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