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函承包人要求银行向业主(发包人) 出具的保证业主所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实施项目的一种信用函件。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委托银行向业主出具的由业主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笔工程预付款,及时用于实施项目的保证函件(即A委托B向C作出担保,担保内容是C按合同约定向A支付的预付款确实在用于项目的实施)。担保银行应为业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约,业主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业主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一般为承包合同价的10%-20%。
工程投标担保的一般保证情形 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 ②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合同;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