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