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病历是医院中医疗信息系统的核心。医疗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医院的医疗提供信息服务,其各项功能都是建立在对病人的病历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它包括:
①病人的姓名、性别等自然信息。
②病人的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等流行情况。
③病人在医院所接受的各种检查记录。
④医师为病人所做的各种记录。
⑤对病人的护理记录等。
医院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和法院的副卷是一样的,也是不允许患者查看和复的,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但是仅于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灯这些资料,讨论记录、会诊记录这些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允许患者看的.
引产证明分为医学引产证明和计划生育引产证明。1.医学引产证明是因为胎儿有致死性畸形,或者是行产前诊断检查,胎儿有染色体方面的疾病,是不能存活或者存活能力非常低的情况下,就需要做医学引产。医学引产证明是由医生开具的,而且是必须要三位以上具有副高职称级别的医生来签字才有效。2.计划生育引产证明,一般是因为未婚或者计划外怀孕,这种情况需要计划生育引产证明,需要当地的居委会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