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意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过程和效果、更改理由、安排某些检查的目的,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入院前三天及术后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次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院病历证明的开具需要的步骤是:
1.患者或患者家属需要前往就诊医院的医务部门,向医务人员说明需要开具病例证明的需求。
2.医务人员会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就诊时间等。
3.医务人员会核对患者的病历,确认诊断、方案以及情况。
4.医务人员会根据需要,开具相应的病例证明,并在证明上签字盖章。
5.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在医院复印病历,并将病例证明用于医疗保险、工伤赔偿、法律诉讼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