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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投标保证金,客户服务至上

价格:面议 2024-11-19 07:00:01 81次浏览

商业保函的定义:是由除银行以外的,实力雄厚的商业机构出具的保函,一般多为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公司保函,是商业机构信用担保。

商业保函包括: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即为商业保函。

首先,商业保函与银行保函明显的区别是担保的筹码和承担人的不同: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银行。而商业保函是以商业机构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商业机构。

除此之外,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的本质上还有这些区别:

1、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保函,属于银行信用;商业保函是由担保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属于商业信用。

2、银行保函多用于国际贸易,用于国际担保业务。而担保公司保函多用于国内公司。

3、商业保函相比较银行保函资料简单,办理速度快,费用更低。

4、商业保函格式条款等更加灵活,银行保函格式相对固定不易修改。

5、商业保函可以修改保函开具日期,银行保函不接受修改。

6、银行保函对申请人资质要求高。其中三级资质履约保函、纯采购项目履约保函、民工工资保函、质量保修保函,银行在出具银行保函过程中,要求缴纳保证金。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起到的法律效力相同,相同条件下,商业保函费用便宜,更加快捷灵活。

另外,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办理要求有这些区别:

1 商业投标保函仅需招标文件电子版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出函速度高于银行保函。

2 商业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一般免收取保证金,只收取担保费,且收费极低于银行保函,因此,在能同时使用银行保函和商业保函的情况下,大家都优先选择商业保函。

简单说来,商业保函实际上与银行保函是同样的性质,区别只是一个是银行出具的叫银行保函,一个是担保公司出具的就叫商业保函,但具备同样的法律效益,只是出具保函对象的区别。

担保合同与保函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只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形式,对保证进行相互补充的关系。其中担保合同是有资质的企业或者法人提供的,而保函是银行提供的。

1.担保合同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的担保。

2.保函简介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一、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二)无条件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银行(担保人)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如约定违约条件,即要求发包人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可是发包人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不用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发包人向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保函额,而不论承包人是否存在异议。

发包人希望保函是无条件的,承包人则希望保函是附条件的。随着无条件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三)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倾向了对发包人权益的保护,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作出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建设部2005年5月推行的《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试行)虽然做出如下规定,“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但该文本仅处于在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四)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道德品质,不审查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工程项目融资担保履行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你好,有关工程项目融资担保履行的方式有:

1、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左右。银行履约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的保函。

2、履约担保书。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5%。

3、保留金。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据中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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