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一般要求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一些乡镇医院随意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核实。比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诊断证明只能由救治伤者的医院出具,而必须出具证明的管理人是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一定要明确,不允许出具“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这样的诊断证明。当一些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时。等等。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应认定为伪证罪,为无效证据。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院,但患者曾在我院有过就诊病历记录,持相关单位注明所办具体事项的介绍信原件,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
一、患者本人身故的,代办家属应持公安、民政或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患者死亡证明书、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家属身份证明;
二、患者本人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来院的,代办家属应当持有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患者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情况证明(或在上述介绍信中予以说明),以及患者本人同意家属代开诊断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确因身体原因患者本人无法书写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提交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公、检、法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需要我院出具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办案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街道、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政府照料的无家属孤寡老人代开诊断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电话,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写要求:(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小儿或神志不清者要写明代诉人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
做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
1.心脏超声:应休息片刻后脱鞋平卧于检查床上,解开上衣钮扣,暴露胸部,让医生检查。
2.消化系超声:探测易受消化道气体干扰的深部器官时,需空腹检查或作严格的肠道准备。如腹腔的肝、胆、胰的探测前3日禁食牛奶、豆制品、糖类等易于发酵产气食物,检查前1天晚吃清淡饮食,当天需空腹禁食、禁水。病人如同时要作胃肠、胆道X线造影及胃镜检查时,超声波检查应在X线造影前进行,或在上述造影3天后进行。
3.妇科检查:如检查盆腔的子宫及其附件、膀胱、等脏器时,检查前需保留膀胱尿液,可在检查前2小时饮开水1000毫升左右,检查前2~4小时不要小便。
4.孕期检查:怀孕期间应注意不要滥查B超,可能致胎儿畸形。医院在收取这些费用后,有责任、有义务告诉孕妇及家人,待产小孩除了卫生部要求必须检出的畸形之外,到底还存在哪些缺陷。对这些缺陷,若医院没有检查出,或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院就是失职,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是在做完B超的前提之下,使孩子出生后医院才告诉耳朵等部位有缺陷,则对生育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5.眼:检查时将被检眼闭合,非受检眼平视天花板,下颌微微上翘,使瞳孔位于中心位置。检查中不要揉眼,以免检查用的油性液体流入眼内,损伤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