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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汽车抵押贷款如何办理

价格:面议 2024-11-05 04:35:01 568次浏览

南京银行汽车贷款公司专业提供各类银行汽车贷款服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本行指定或认可的经销商购车(机械运输设备),并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同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而获得本行贷款,用以支付购车款项的一种借贷行为。

一、南京个人银行汽车贷款

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概念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本行指定或认可的经销商购车(机械运输设备),并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同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而获得本行贷款,用以支付购车款项的一种借贷行为。

1、本行指定的经销商是指已与本行建立个人汽车贷款(按揭)合作关系,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书的企业法人。

2、本行认可的经销商是指在借款人使用无协议形式个人汽车贷款,所自由选择的汽车经销商,借款人利用本行贷款支付购车款时,其支付对象必须得到本行的许可(简称自由按揭或直客式按揭)。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1、 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本细则的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上限年龄为实际年龄周岁+按揭贷款年限小于六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本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及富阳为住所地的自然人。(注:目前总行政策变更为:本市常住人口,在杭有固定居住处,不含富阳、余杭、临安以及周浦、袁浦地区。无南京户口,但长期在南京工作或生活,在南京有房产、办公司者均可。)个人汽车贷款的用途为购买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或设备。贷款购买的汽车(设备)可以自用,也可以用于租赁经营。

2、借款人的条件: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借款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可预见的还款来源,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已经与经销商签定销售合同或形成正式销售关系;

(3)借款人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足够支付本行规定的购车价款一定比例,且资金已经存入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汽车(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益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5)借款人同意在保险公司按照指定的保险险种,办理以本行为受益人、且保险金额不少于车价款,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期限的机动车保险,;

(6)借款人同意并能够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设备)价款(不含税、费和保险费等附加费用)的70%。同时参照以下原则:

(1)贷款用于购买家用轿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70%;

(2)贷款用于购买经营车辆或设备,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

(3) 贷款用于购买10万元价款以下的车辆(设备),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

注:目前总行要求控制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求车价按揭车辆车价在50万元以内。

2、贷款期限:

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与本行协商确定,在确定时应考虑汽车(设备)型号、价格、用途、使用寿命、借款人性质等因素综合,并掌握以下原则:

(1)贷款用于购买家用轿车,长期限不超过3年;

(2)贷款用于购买经营车辆或设备,长期限不超过2年;

(3)贷款用于购买10万元价款以下的车辆(设备),长期限不超过2年;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结合本行实际执行。贷款罚息、利率调整、复利计算等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执行。目前的利率执行情况及首付比例表见后。

4、贷款的还本付息方式:

贷款实行按月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递减利息分期还款的还本付息方式。

5、贷款合同要素的变更:

(1)借款人在还清当期贷款本息后,可以申请以万元的整数倍提前全部、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每年多归还两次。

(2)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扣款帐户等合同条款,但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四、贷款的担保和保险

借款人的借款除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外,还可以由指定汽车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借款人提供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措施;由其他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措施。

1、担保方式:

(1)车辆抵押:借款人应与本行签定抵押合同,将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车辆抵押担保措施。抵押担保的期限应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借款人的配偶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下列借款人可以以车辆抵押担保为主要担保措施:

借款人职业为公务员、医生、律师、教师、金融系统正式员工、社会知名人士、享受政府科技津贴的科技人员、高级工程师、电力系统正式员工,公司企业的中层干部、大型专业市场个体户、个体工商户(自营,经营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2)指定经销商担保:如借款人不符合上述条件,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

①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本行签定统一担保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本行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中心,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

②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及我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③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

(3)借款人提供其他抵质押担保:本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抵质押物实行组合担保,其他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50%。

(4) 其他连带责任保证:

本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②个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职业应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国有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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