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礼仪是传统文化的集大成,是源起于远古社会的灵魂观与死后世界观,发展出维系家庭孝道伦理的礼仪规范,着重在生者与亡者之间慎终追远的礼节制度与道德规范。殡葬礼仪是人类数千年来生存智慧的长期累积与发扬,其文化内涵极为丰富与完备,体系相当庞大与多元。这种处理死亡的生命礼仪,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不应被忽视或舍弃,应是人们生命尊严的价值的再实现,更需要培养出较高水平的道德修养与伦理关怀,以殡葬礼仪来善待亡者与抚慰生者。
丧葬习俗流传至今,已经有几千年历史。世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丧葬习俗。虽然丧葬品准备及丧葬程序不断减化,但是主要内容并没有太大变化,并且流传至今,家家躲不开,离不了。丧葬文化,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文明史中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儒家、道家、佛家、三大教派的思想理念。就目前情况看,丧葬习俗懂的人不多,但是,做白事司仪行当的人却不少。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按照《尸身出入境和尸身处理的处理规则》第三条 需求入境或许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身运送处理的若干规则》(民事发〔1993〕2号)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送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则,向民政部分、海关、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处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