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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平潭厂房设备拆除回收,资质齐全,服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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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 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爆破拆除

4.3.1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 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炸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 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 爆炸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应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建筑倒塌时的触地震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4.3.8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爆破震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实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实验应在场所进行。

4.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距离设置警戒。

4.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静力破碎

4.4.1 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取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砖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 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后方可继续施工。

4.5防护措施

4.5.1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突然人员验收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距离。

4.5.2 防护设施验收时应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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