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观专利设计
对于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就是要体现它的实用性,专利蕞重要的是利用,如果只是一个“花瓶式”的专利,也没有什么大的意义;对于新设计,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设计而言的,只要是之前从未出现的设计,满足新的要求就可以了。
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时的要求不是很高,只要通过初步审查即可,门槛相对较低,这也是对那些设计方面的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有利于推动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鼓舞创造者进行创造,推动技术的发展。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比较短,只有十年,再者十年里,专利的专利权人需要进行充分的利用,发挥专利该发挥的作用,不能把它当成一件宝贝舍不得拿出门藏着掖着。
发明专利的涵盖范围面广,包括两种类型:(1)产品发明;(2)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创造出包含新技术方案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工具、用品等物品进行改进而做出的发明创造。
方法发明是指利用规律使用、制造或测试产品的新的步骤和手段。例如,适用于某种物品的加工方法、测试方法、制造工艺等。
发明可以是产生新的产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当前我国的发明以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占大多数,如为现有产品增添新的技术特征,或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等,只要这种添加和组合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就属于发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形式主要有:(1)在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3)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认为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形有:(1)取得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2)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辅助因素,包括克服技术偏见、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包含了三个方面:(1)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2)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3)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主要有:(1)不可再现,即该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实现了,不能重复地实现;(2)无法实施,即只公开了一种构思或愿望,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实施;(3)违背自然规律,比如永动机等,包含了不可能达到的目的;(4)疾病的诊断、和外科手术方法,这些方法均不属于在产业上可以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具有实用性。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特点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