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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蔡甸区私人应急短期借款,个人应急周转借钱

价格:面议 2024-09-09 10:00:01 147次浏览

按贷款主体性质分为:

经济组织贷款

企业单位贷款

事业单位贷款

个人贷款

按照贷款用途分为:

企业(经济组织)类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

票据贴现

个人类

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俗称按揭)

一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

房屋增贷

理财型房贷

房屋转贷

商用房按揭贷款(有些银行把这类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

一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

汽车贷款(含自用车和商用车,有些银行把商用车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

一手车(购车贷款)

二手车(原车融贷)

机车相关贷款

机车融资(又称机车贷款、机车借款、机车增贷)

购车分期贷款(又称购车分期、购车贷款、机车分期、或机车分期贷款)

助学贷款

其他消费贷款

装修贷款

旅游贷款

耐用消费品贷款

其他

个人质押类贷款

小额信贷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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