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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监局行政处罚消除咨询,专注解决企业问题

价格:面议 2024-09-14 02:00:02 160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工商局的罚款标准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具;

(二)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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