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有以下内容:
1、经营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需经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
2、非我国法域的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设代表机构并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3、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
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处罚有如下内容: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