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停止出口退税权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