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为“征信”这一崭新行业在中国确立了法律地位,对企业征信业务全部放开、支持,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市场进行管理,标志着中国的征信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快速发展阶段。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170年前就有这样的企业征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服务。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因此,信用档案时刻影响着企业发展,企业领导务必重视。
全球早的征信机构还要追述到1841年,美国邓白氏创始人刘易斯.大班在纽约成立了家征信事务所,并在1849年出版了全球本商业资信评级参考书。 此后,邓白氏一直不断通过技术创新开拓信用风险管理市场。
有效揭示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