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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场所医疗机构消防检查要点

版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管理》WS308-2019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第4章“消防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场所消防要求”为主要内容。

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基本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消防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消防管理原则、消防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和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教育培训等要求。

第5章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措施。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员密集、人员行动能力差、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对保证建筑的消防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便于人员使用、执行。

一、总平面布置

主要是医用液氧储罐区

1、与医院外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建规第4.3.3条规定。

2、与医院内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二、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按建规5.3.1要求执行。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

3、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

4、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平面布置

1、主要在建规5.4.5

2、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3、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四、疏散

1、防火分区、楼层一个出口的限制,参见建规5.5.8

2、疏散楼梯参见建规5.5.12与5.5.13

3、房间疏散门、出口的设置,位于两个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5、疏散距离参见5.5.17

6、疏散宽度参见5.5.18

除符合建规要求外,尚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第5.1一般要求。

五、手术部

1、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2、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六、病房、重症监护室

1、避难间的设置参见建规5.5.24

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病房房门、公共区域应设置疏散示意图

4、超过两层的病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

5、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防火分区,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七、药品库房、药剂室

1、与其他场所防火分隔

2、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不留人住宿

3、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禁止储存在地下室

八、病案资料库

1、用电设备措施

2、温度较高时的降温措施

九、实验室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2、电气线路的敷设

十、放射机房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X线机的电缆敷设和日常检查

3、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十一、营养厨房

1、油烟管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一次

2、防火分隔,燃气管理

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设置厨自灭系统。

消防器材

(1)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应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保护距离、危险等级、计算单元等,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宜有器材编号,并明确管理责任人;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每(半)月检查合格的现场点检记录,并有点检人签字。

(4)消防器材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不得挪动和破坏消防器材;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

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仓库)、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建筑物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消火栓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者与墙面成90°,墙壁两侧共用的消火栓宜选用可旋转式消火栓。

(3)消火栓水带应选用Φ10以上的型号,外观应当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当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当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4)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固定标识,不应上锁,周边不应堆放物品。

消防控制室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3)消防控制室应设直拨市内的消防专用电话;如单位设总机,消防控制室专用电话应可直拨市话、本单位各部门及岗位分机电话,应保证通信系统畅通。

(4)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设对讲机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5)消防控制室应由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保存监控、运行和检查记录。

(6)消防监控室应上墙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急须知》《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以及本单位消防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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