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呢?
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
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并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评估分析得出的协同效应类型;
(三)投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四)设定的相关评估假设;
(五)资产评估程序履行受到的限制;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七)评估结论区间值,可能值。
第四十三条 评估的基本假设通常包括:
(一)本次评估以按计划实施并购方案为基础;
(二)假设评估基准日经济环境不变,并购标的资产和并购方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三)标的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等均依照并购方案无重大变化;
(四)并购整合后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机构尽职,并按并购方案载明的经营管理模式运行;
(五)投资并购整合进度按照并购方案整合措施完整、按时执行;
(六)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并购支付价格对应的资产范围为准,
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
(一)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报告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在本次并购过程中使用;
(二)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在报告中披露的并购阶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