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
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通常包括单(多)项业务单元、已(待)开发项目(有时含负债)、企业整体、
股东权益、各种权利义务等。有时,并购标的资产不对应于会计核算科目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评估对象应当由委托人根据并购方案确定,并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股东权益时,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并购后未来经营模式等,
对因并购方案带来的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表内以及表外资产进行识别,根据企业并购价格支付口径,
要求委托人明确是否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四)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股东权益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目标、
审计范围和审计意见;关注并披露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与已经审计或者审阅财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交易日后标的公司/业务为建立独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存货变化、
尚未支付的与员工相关的补偿款、退休金以及其他法定费用、交易日前实际承担尚未支付的各类负债、
应交税费等,应当明确得到委托人对该类事项在交易价格中作出的调整或者安排。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确定,
并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