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的方式要求流程。I37国企I68O混改48O6搜苑佳俊
混股权的五种架构——无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
特点: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的股权架构不是一股独大,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低,且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比较均衡,没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原国有控股股东、新战略投资者在持股上、公司治理安排上没有实际控制权,因此这种股权架构从股权层面讲没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发展更依赖于实际的管理层,管理层在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具有很强的控制力。这种股权架构有利于管理层稳定发挥作用,但由于没有实际控制人,也很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外部的恶意收购。
案例:格力电器混改后的新股权架构是珠海明骏百分之十、京海担保百分之十、珠海国资委百分之五。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珠海明骏作为上市公司一大股东,与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仅为百分之五,且珠海明骏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安排。无单一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实际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任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无法控制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亦无法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