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两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三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的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的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扭;
6.3.3.11 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