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2018年9月28日,全国首批异地办理的11张营业执照和1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诞生。2019年3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⑵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⑷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⑹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个体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