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我市注册并经营满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且不得出现亏损。
(三)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我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