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在票据背面背书栏(或粘单)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经办人员对已完成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正反面复印(包括附带的证明),实物银行承兑汇票作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所有托收复印件按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过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1、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企业网银中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不同银行的名称不同,但意思相近)。
2.确认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
3、票据状态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收到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
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