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有责任考虑执业环境,对独立性的威胁和能够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防范措施,以消除那些对独立性并非明显不重要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包括:由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
主要法律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令 [2006] 第 478号)
第 51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监会令 [2006] 第 6号) 第98条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部分鉴证业务 (271项)
内容: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委托人:外资银行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熟悉外资银行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精通与外资银
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