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发证日期为2020年或2021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发证日期为2019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注意事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深圳市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5万元,深圳市各区另有5至3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福田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15万);
2.罗湖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10万、未通过5万);
3.南山区: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
4.龙华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20万);
5.龙岗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10万);
6.坪山区:首次认定30万;
7.大鹏区: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5万);
8.光明区:规上企业首次认定30万,规下企业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
9.宝安区: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
10.盐田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20万)。
(2)对迁入深圳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到10月,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布具体的申报时间,以各地方政策通知为准,不过每年的申报时间也不会相差太大,可用去年的申报时间作为参考,2021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网上申请时间为:
批: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日(截止至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