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企业:
(一)白云区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四上”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
(二)新迁入白云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
上述企业均应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对拟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施分阶段给予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不超过130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扶持措施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扶持资金。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其他顾问协议等)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2.拟上市企业完成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工作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3.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扶持资金;
4.拟上市企业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扶持资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100万元扶持资金。境外上市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三条对新迁入白云区的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一)对新迁入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迁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扶持资金。新迁入的境内上市企业迁入白云区满一个完整统计年度的,按照其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迁入的境外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100万元扶持资金。境外上市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