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 房屋损失鉴定 了解该房屋现状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鉴定:
㈠、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㈡、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㈢、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㈣、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㈤、其他可能危害房屋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㈠、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㈡、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㈢、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应委托房屋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鉴定:
㈠、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㈡、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距离内的房屋;
㈢、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㈣、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四、房屋鉴定的基本程序?
房屋鉴定的基本程序,应按下列框图进行。
房屋鉴定程序框图
五、房屋鉴定的类别及申请房屋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房屋鉴定的类别很多,主要有:
1.房屋可靠性鉴定:
(1)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
(2)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3)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
(4)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6)“三无”、“五无”工程的鉴定。
2.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1)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2)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3.施工周边房屋鉴定:
(1)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
(2)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鉴定。
4.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5.危险房屋鉴定;
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鉴定;
7.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8.建筑物建造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