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签订承诺书的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条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并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有关部委认定,或者获得国*级文化艺术类重要奖项(限个人奖项)的国内外文化人才设立的工作室,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多300万元资金扶持。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的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本款扶持。
第二条培育奖励:对入驻经国*、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租金的50%(补贴金额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限多3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多50万元。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款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百强”“广州文化企业30强”“广州有成长性文化企业20佳”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第三条品牌奖励:对原创影视、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上一年度获得国际、国内奖项(限作品类主要奖项中的多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作为原创影视作品出品方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原创网络游戏上一年度获批版号并正式上线运营的企业或机构,每款作品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园区奖励:对首次经国*、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个示范园区(基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经国*、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每新培育或新引进1家规模(限额)以上并入统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每个园区(基地)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载体奖励:对首次评为国*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非国有博物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评为国*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2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首次经国*、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工业设计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实体书店、演出场馆、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设施,经评审,每个文化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多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10亿元以上的主题公园、文旅小镇等重要景区项目,经评审,每个景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多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活动扶持: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旅游节、创新创意大赛、文化艺术品高端拍卖会等),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活动,每个活动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资金配套: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获得国*、省、市数字文化产业、文旅新业态、超高清视频内容创作生产、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发展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多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