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可独立设置,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等合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仅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消防设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消防设计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设计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还有六种工程不需要办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工程
根据建设2001年7月4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号文第二条规定,所谓限额以下小工程是指在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在建筑投资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筑,同时,《办法》号文进一步说明,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配额,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建筑作为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法》第83条规定:“建筑、古建筑,的修复,依法属于核定文物保护的,由执行根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由于这类工程的特殊性,工程, 《建筑法》明确规定这类开工前无需申请施工牌照。
(3)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经常发生在建设,工程,比如工人宿舍和食堂。由于这些临时建筑, 《建筑法》的生命周期较短,也明确规定没有必要为这样的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
(4)房屋军事建筑
由于这种工程涉及军事机密,不宜透露太多信息。《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管理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军事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收藏家撤退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
这种工程开工的前提是有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因此,自然没有必要为这种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