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2013] 第 93号) 第 53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
监会公告 [2013]29号)
属性:其他鉴证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目进行鉴证
报告使用者: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委托人:证券公司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
精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和控制;熟
悉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和核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