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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履约担保,全心全意服务客户

价格:1 2024-07-10 07:00:01 3639次浏览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10% 。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额度。

在履约担保中,首要的问题是提供担保的主体,是只有中标人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还是招标人与中标人都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从国际工程的招标实践看,都是规定只有中标人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但我国工程领域有许多人认为只要求中标人提供担保不够公平,招标人也应当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从这样的意义上去追求公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我们必须承认,招标投标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存在买方市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并不排斥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优势的一方和劣势的一方。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愿意承包,这样招标才有可能操作;如果建筑市场的现状是有许多项目在等一个潜在投标人去干的话,进行招标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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