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软件企业认证,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加速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等部委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对全市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后,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监督检查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授权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市信息办审核;
(五)市信息办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