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说到“房屋安全鉴定”会下意识想到“危房”两字,以为只有“危房”才有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要,甚至许多业主或投资方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必要性仅仅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或者根本没有房屋安全的意识。
如果对房屋安全意识不强,可能会导致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而引起不必要的处罚,甚至会在房屋结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而酿成事故,因此,小编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大致可分为十类:
1、房屋结构改变使用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时:
一般该情形较为常见,即建筑结构改变了原有的设计状态,小至沿街店面房的改动大至世博奥运场馆使用用途的改变,都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当使用用途增加了房屋结构的荷载、改变了原来结构布局,如:拆除或削弱了部分承重构件或改变了承重构件的使用状态等,在改建和扩建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形,该情形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评估改变后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拟对房屋结构进行加层、插层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时:
该情形直接会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须进行房屋鉴定评估。
3、拟对房屋进行整体移位时:
当房屋需进行整体移位时需要专业性很强的团队运作且少见,毫无疑问,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4、房屋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
所谓房屋功能退化是指建筑结构抗力衰减,抗力是一个专业性术语,可通俗表达为:建筑结构抵抗外部荷载或作用的能力,即“抗打击能力”,当房屋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房屋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房屋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5、由于外在作用导致房屋结构可能出现损伤时:
所谓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现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车或坠物的撞击、爆炸物的冲击、腐蚀性气体或液体泄漏及人为破坏等,为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需对其进行必要的房屋安全鉴定。
6、由于设计、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关方有根据怀疑建筑结构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时:
该种情形也较为常见,甚至直接导致为司法鉴定,通常是业主怀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者施工质量粗糙而可能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与施工方产生纠纷矛盾,此时需要由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7、出于维护建筑结构的角度出发,了解房屋结构的当前状态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时:
能享受该情形待遇的建筑结构身份一般比较高贵,如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谓目标使用期,即业主希望通过必要的修缮和维护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8、房屋结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目前规范规定一般房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当房屋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而想继续安全使用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房屋安全鉴定。
9、房屋结构遭受灾害而未引起毁灭性倒塌,相关方想加固继续使用时。
灾害通常有:火灾、地震及水灾等,该情形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团队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10、房屋外观改造或建筑装修产生荷载的变化或引起结构改变时。
该情形具体解释可参考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