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一级防护水平,等保为五级。
区别如下:
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 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 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 安全。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 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 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 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为何要做等保: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维护 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条例中规定: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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