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一楼标准厂房重工厂房招租可分租,水电齐全交通便利
2)厂房面积 : 500-1000-15000-3000-7500平方米可分租
3)空地面积 :3000平方米
4)宿舍面积 : 配套按需50平方米每间,普通员工宿舍( 每个房间内有独立洗澡及洗手间.可住12人)
5)用途种类 : 工 业.
6)交房日期 : 现楼放租,配套设施已完善
7)新旧程度 : 9成新
8)供 电 量 : 配电500KW
9)供 水 : 供水到墙,费用为自来水公司标准收费4.5元每吨
10)地 面 : 为水泥地面
11)租金 :面议
12)公司注册资料:租赁合同,厂房消防整体合格证,环保批文等所需注册资料齐
13)起租年限 :两年起租,两年后可续租租金递增8%-10%。
14)楼层高度 ;一楼高10米
15)厂房装修: 有简单水电装修和办公阁楼
16)消防系统 :有整体消防水箱水栓
17)环保生态:位于非生态控制线内,厂房用地属于一类工业用地,适合一般工业生产。
18)饮食食堂:员工宿舍一楼可以用来做员工食堂,厂家自理。
19)承重 :一楼地面承重4吨
21)治安管理 : 厂房位於大型工业园区,由当地村委治安队和社区警务室负责治安管理.
租赁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其实很多租赁涉及到层面是比较多的,其中的厂房租赁就是我们在日常的租赁当中经常会遇到的租赁当中的一项,但是由于涉及到的是公司之间的利益问题,所以我们了解的不仅是价格是否公道,更应该考虑到合法性,下面就有小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厂房租赁法规和东莞独院标准厂房出租价格:
、厂房租赁法规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房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2、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3、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4、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东莞独院单一层厂房出租
5、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6、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
标准厂房租赁价格
现在的标准厂房的出租价格差不多是六七十一平方的,当然还是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的,同时也要看看地段和面积,所以具体的价格要根据当地的具体的情况来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条款应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厂房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厂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东莞厂房招租
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承租方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
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租厂房的,如果原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那么根据约定处理。如果对转租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转租厂房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
屋面的风机底座、排风口、透气窗等设备根部特别注意:
首先要确保需要防水处理的部位排水通畅,如易留存积水,要对屋面板进行改造后再做防水。通常很多施工单位在处理这些部位时,会增设一些挡水板(泛水),但我们发现,有很多都设计的不合理,起反作用,甚至在雨停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雨水都会存留在里面,从而腐蚀设施及屋面板。通常产生漏水的这些屋面设施,有些是因为其根部的迎水面在两条波峰之间雨水大时,排水不畅,加之采用的一些繁杂的防水材料存在一些微孔、接缝、裂缝等原因。我们建议裁减掉迎水面设施根部20cm范围内屋面板隆起的波峰。东莞独院单一层厂房出租
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原房东厂房出租
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
⑤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⑥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