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电站,锅炉等行业,用于制作反应器、换热器、分离器、球罐、油气罐、液化气罐、核能反应堆压力壳、锅炉汽包、液化石油气瓶、水电站高压水管、水轮涡壳等设备及构件。
2.技术要求:化学成分(熔炼分析)Cа≤0.15 Si 0.15~0.50 Mn 1.20~1.60 Cu ≤0.30 Ni 0.60~1.00 Cr 0.20~0.40 Mo 0.20~0.40
Nb 0.005~0.020.
3.制造方法: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并应进行炉外精炼。连铸坯,钢锭压缩比不小于3,电渣重熔坯压缩比不小于2.
4.交货状态:力学性能
牌号
交货状态
钢板厚度
mm
拉伸试验
冲击试验
弯曲试验
抗拉强度
Rm/MPa
屈服强度
R/MPaа
断后伸长率A/%
温
度
/℃
冲击吸收能量KV₂/ j
180°
b=2a
不小于
不小于
13MnNiMor
正火+回火
30~60
540~630
400
19
0
60
d=3a
> 60~100
390
5.表面质量:钢板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 。钢板不得有分层。
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并应保证清理处钢板的最小厚度。缺陷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其他缺陷允许存在,其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板厚度允许公差之半,并应保证缺陷处钢板厚度不小于钢板允许最小厚度。钢板不允许焊补。
6. 检验规则:钢板检验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扎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30吨。
单张重量超过30吨的钢板按轧制张组批。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47的规定。